石金平非法持有抢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48
罪犯石金平,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5年1月28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金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非法所得9000元继续追缴(未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石金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金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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