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天华,生于贵州省赤水市,居民身份证号522***************,务农,住赤水市。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12月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天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天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方天华与村民王某某协商后以人民币1,30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位于赤水市文华办事处严家村红星组地名豆土沟自留山林内的香樟树6株。2014年7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方天华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村民宋某某、唐某某、朱某某、夏某某等人采伐了王某某自留山林内香樟树6株,制成58件原木堆放在林子下面的河边处,准备运输出售。2014年7月14日被赤水市复兴林业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被告人方天华作案工具油锯1把,采伐的香樟树原木58件(公安机关已变卖获款4,160.00元,已上缴财政)。
2014年7月20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送检的6份涉案林木样本为香樟(Cinnamomum camphora(Linn.)Presl),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立木蓄积量为8.2977m3。
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方天华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方天华的供述,证人宋某某、朱某某等8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物证鉴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主要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天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香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非法采伐香樟树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方天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天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天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二、赃款4,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二О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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