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利勇,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住四川省合江县。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赤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利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利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14日期间,被告人周利勇先后多次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赤水市文华办事处等地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洪某某、夏某某吸食,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15克,获赃款人民币850.00元。其中:1、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利勇经与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后,先后三次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石灰溪加油站对面的餐饮门口的人行道上、九支镇三转盘河滨路小广场旁边的人行道上、九支镇江城宾馆旁边的人行道上,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片剂0.27克、晶体0.40克给刘某某,获款人民币550.00元。2、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洪某某与被告人周利勇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周利勇在洪某某居住的赤水市贵福金街廉租房小区家中,贩卖了毒品冰毒片剂0.09克、冰毒晶体0.15克给洪某某,获款人民币200.00元。3、2014年9月5日凌晨,吸毒人员夏某某与被告人周利勇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周利勇将毒品冰毒片剂0.09克、冰毒晶体0.15克,送至赤水市贵福金街廉租房小区洪某某家中贩卖给了洪某某和夏某某,获款人民币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利勇于2014年9月14日10时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周利勇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日,赤水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周利勇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周利勇被赤水市公安局处予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处罚。
上列事实,被告人周利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赤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主要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重约1.15克,获赃款人民币8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利勇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利勇犯贩卖毒品罪,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利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
二、所获赃款人民币850.00元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继梅
人民陪审员 袁云斗
人民陪审员 马喜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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