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学拐卖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7
罪犯张国学,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1992年该犯因犯拐卖人口罪,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1月5日释放。2001年8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2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7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1月5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年度、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国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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