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7
罪犯曾德军,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1981年4月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8年11月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元,后因病保外就医。2000年6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东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德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连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2006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4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考核年度、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曾德军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