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胜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28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及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胜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胜海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胜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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