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6
罪犯杨洪,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199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1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2003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03)黔南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5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9月1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贵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前罪余刑十年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4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洪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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