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凤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6
罪犯徐凤辉,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生卫监区服刑。

2011年9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凤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凤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凤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凤辉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凤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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