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6
罪犯吴志华,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志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志华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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