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延国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6
罪犯辛延国,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赫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延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25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延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辛延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辛延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辛延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