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捌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5
罪犯吴小捌,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

2014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吴小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小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小捌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小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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