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小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小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小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小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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