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训江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4
罪犯周训江,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1999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2009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1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

2014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训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10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训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训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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