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4
罪犯张新兵,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2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法刑一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4月2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1月5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新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新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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