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伍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3
罪犯张伍玉,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15日止)。

2014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伍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伍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伍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帮杰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