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明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43
罪犯张会明,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穗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会明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会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会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会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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