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红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20日止)。
2014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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