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友、胡家贵、张某甲、鄢某某犯盗窃罪、赵长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42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长友,生于四川省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转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家贵,生于四川省合江县,被中文化,住四川省合江县。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转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生于贵州省赤水市,住赤水市。2015年1月1日涉嫌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转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鄢某某,生于四川省泸州市,个体工商户,住泸州市。2015年1月1日涉嫌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转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赵长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鄢某某和白四(真名不详,现在逃)相互邀约,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川E*****号长安车,窜到四川省合江县白沙中学,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在学校办公室内盗得手机一部。

2、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白四、宗老幺(真名不详、现在逃)窜至四川省泸州市技安检验服务中心,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未盗得财物而离现场。

3、2014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相互邀约,携带头套、手套、撬棍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的川E*****号长安车窜至四川省泸州市安宁镇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该公司保险柜内现金1280.00元。随着又窜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天韵瓷业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手段,未盗得财物而离开现场。

4、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鄢某某和李某某相互邀约,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的川E*****号长安车窜至四川省合江县实录镇镇政府,由被告人鄢某某在车上等候,被告人胡家贵放哨,被告人赵长友和李某某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在财政所办公室盗得现金2000.00元。

5、2014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张某某和李某某相互邀约,乘坐被告人赵长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窜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洗煤厂(合江县正宏商贸有限公司),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将保险柜盗走,途中被值班人员发现,被告人赵长友、张某某和李某某三人将保险柜丢弃后逃离现场。

6、2014年11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相互邀约,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的川E*****号长安车窜到赤水市锦江醋业公司,被告人鄢某某将车停靠在锦江醋业公司对面的三叉路口等候,由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该公司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13000.00元。

7、2014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相互邀约,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的川E*****号长安车窜至赤水市万鲢路搅拌站,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在实施盗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随着又窜到赤水市鸿瑞电冶有限公司盗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

8、2014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张某某、鄢某某和李某某相互邀约,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的川E*****号长安车窜至赤水市民政局,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在盗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

9、2014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张某某、鄢某某和李某某相互邀约,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的川E*****号长安车窜至赤水市妇幼保健院,被告人鄢某某将车停靠在保健院旁的公路边等候,被告人赵长友、张某某进入该保健院,未盗得物资而离开现场。

10、2014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张某某和李某某相互邀约,乘坐被告人赵长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窜至四川省合江县建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腾达汽修厂),采用撬门锁入室的手段,在该公司办公室盗得现金3000.00元。

11、2014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和李某某相互邀约,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窜至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中学,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得学校副食店内现金60元和几瓶饮料。

12、2014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和李某某相互邀约,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窜至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镇政府,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财政所办公室保险柜内的现金10000.00元。

13、2014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和李某某相互邀约,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窜至四川省合江县虎头乡益达煤业公司,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将办公室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共同抬运到楼梯口处时被值班人员发现,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和李某某丢下保险柜后逃离现场。

14、2014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相互邀约,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的川E*****号长安车窜至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中心学校,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在教师办公室内盗得三个苹果和棉鞋一双。

15、2014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鄢某某相互邀约,由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自己的川E*****号长安车窜至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三条良组,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得村民刘某甲家的母鸡五只、村民夏某某家的母鸡一只。

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先后分别作案17次,盗窃现金共计29340.00元,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等人平均分赃,用于挥霍。其中:被告人赵长友参与作案16次,盗窃现金29340.00元;被告人胡家贵参与作案12次,盗窃现金2634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10次,盗窃现金17280.00元;被告人鄢某某参与作案11次,盗窃现金162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扣押被告人赵长友银灰色、金色外壳手机一部、金黄色、有福字祥的金戒指一枚、红色棉线、吊坠呈圆柱的黄金吊坠一颗、人民币798.00元;扣押被告人胡家贵的直板手机一部、白色棉线手套一只、人民币257.00元;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三星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鄢某某的川E*****号长安车一辆、黑色平板、小米牌手机一部、川E*****号长安车钥匙一把、人民币364.00元、黑、绿色相间迷彩服一件(以上物品及人民币均未随案移送,存赤水市公安局)。同时扣押母鸡五只、公鸡一只,己分别返还失主刘某甲、夏某某。

二、被告人赵长友犯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3年2月23日19时许, 被告人赵长友在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北门口的一家面馆吃夜宵时,与好友刘某乙因开玩笑不睦,引起争执,继而发生殴架,在殴打中,被告人赵长友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刘某乙刺伤。案发后,被告人赵长友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乙谅解。

被害人刘某乙之伤,经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被害人刘某乙所受之损伤为轻伤。

此外,还查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载明:川E*****号长安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为鄢某某即该车系被告人鄢某某所有,入户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车辆所有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上大街79号1号楼1号。

被告人赵长友于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胡家贵于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列查明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失主刘某甲、夏某某、张乙、陆某某、王某、卞某等人及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及陈述,证人魏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医药费凭据,损伤鉴定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主要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锁等手段,盗窃作案17次,盗窃物资及现金共计29340.00元,其中,被告人赵长友参与作案16次,盗窃现金29340.00元;被告人胡家贵参与作案12次,盗窃现金2634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10次,盗窃现金17280.00元;被告人鄢某某参与作案11次,盗窃现金16280.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在共同作案中,相互邀约,分工负责,均起了积极的作用,无明显的主从犯之分,系一般共同犯罪,按各自参与作案的次数、金额处罚。此外,被告人赵长友在与他人纠纷中,持械致伤他人身体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赵长友还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在盗窃中,使用的手机和车辆,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所扣押的现金,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鄢某某自愿作缴纳罚金处理,应予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犯盗窃罪及认定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系累犯的情节,经庭审质证,其罪名和认定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系累犯的情节成立,应予确认。对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长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公安暂扣款798.00元作罚金缴纳外,余款3202.00元,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胡家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公安暂扣款257.00元作罚金缴纳外,余款3743.00元,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四、被告人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公安暂扣款364.00元作罚金缴纳外,余款3636.00元,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五、责令被告人赵长友、胡家贵、张某某、鄢某某共同退赔人民币29340.00元返还失主(泸州市安宁镇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1280.00元;合江县实录镇财政所2000.00元;赤水市锦江醋业公司13000.00元;合江县白鹿镇中学60.00元;合江县白鹿镇财政所10000.00元;合江县建文机动检测有限公司3000.00元)。

六、作案工具:扣押被告人赵长友银灰色、金色外壳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胡家贵的直板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三星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鄢某某的川E*****号长安车一辆、黑色平板、小米牌手机一部、川E*****号长安车的车钥匙一把(以上物品均未随案移送,存赤水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国权

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

人民陪审员  翁咏梅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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