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李某某、梁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42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生于四川省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生于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生于贵州省赤水市,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生于贵州省赤水市,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五人相互邀约,在赤水市贵福金街大众农家乐旁边三楼贾某某家中聚众赌博,召集参赌人员陈某某、甘某某、刘某、瞿某某、曹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劈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五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 300.00元。2、2014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五人相互邀约。在赤水市贵福金街大众农家乐旁边三楼贾某某家中聚众赌博,召集参赌人员陈某某、甘某某、刘某、瞿某某、曹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劈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五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 300.00元。3、2014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五人相互邀约,在赤水市贵福金街大众农家乐旁边三楼贾某某家中聚众赌博,召集参赌人员陈某某、甘某某、刘某、瞿某某、曹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劈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五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 200.00元。4、2014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四人相互邀约,在赤水市贵福金街大众农家乐旁边三楼贾某某家中聚众赌博,召集参赌人员陈某某、甘某某、刘某、瞿某某、曹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劈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0元。

上述期间,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以“劈板板”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营利人民币22 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4 7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 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已将上述非法获利所得上缴赤水市公安局。据此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随案移送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同时查明:1、2014年12月17日22时许,赤水市公安局文华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赌博的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查获,同月18日,赤水市公安局分别给予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2、2014年12月18日,赤水市公安局收缴被告人范某某等人赌资人民币17 080.00元(交财政局)。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相互邀约,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盈利数额累计达到22 000余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应按照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各自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犯赌博罪,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公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赌资人民币1.7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4 700.00元,以及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 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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