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曾弟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40
罪犯张曾弟,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曾弟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系累犯。2012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曾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曾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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