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圣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对被告人杨圣违法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首犯。于2012年3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代表舒晴英、肖佑东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陈蕊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严微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