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耀辉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9
罪犯韦耀辉,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韦耀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000元。2012年8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耀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获综合记功奖励;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耀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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