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燕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系毒品再犯,累犯。于2011年6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服刑期间该罪犯因患病于2012年6月27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有违法行为,于2012年12月14日被收监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燕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伍燕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