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维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8
罪犯姜维,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维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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