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应兵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8
罪犯段应兵,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应兵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系累犯。于2010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应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应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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