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仲超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7
罪犯党仲超,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党仲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2007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党仲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党仲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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