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7
罪犯陈鹏,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000元。于2011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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