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中进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7
罪犯段中进,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中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并继续追缴赃款赃物。于2012年10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中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中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严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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