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7
罪犯王维,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由二被告人和王维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于2010年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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