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继刚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6
罪犯常继刚,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常继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于2005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继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继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