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竹刚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5
罪犯宋竹刚,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1年6月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89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竹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宋竹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竹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竹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宋竹刚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竹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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