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平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5
罪犯王光平,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光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805.1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2013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8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

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王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光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光平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光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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