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道祥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5
罪犯吴道祥,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4年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道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

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吴道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道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得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道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道祥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道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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