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非法持有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5
罪犯罗平,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晴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

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考评周期获综合记功; 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平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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