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发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4
罪犯刘洪发,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刘洪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洪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洪发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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