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国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4
罪犯兰国,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5年1月10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兰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

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兰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兰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兰国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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