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所外执行)。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从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2015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从刚在住院服刑改造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胡从刚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从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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