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元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3
罪犯唐元仁,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元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其他被告人赔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6111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2269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2012年6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元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元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谭晓红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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