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2
罪犯张世国,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1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世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

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 年7月至2015 年6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世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世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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