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15)贞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中第12页倒数第一行的“380000余元”,现更正为“300000余元”。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井辉
代理审判员 魏祥英
人民陪审员 王天秀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 敏
")原(2015)贞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中第12页倒数第一行的“380000余元”,现更正为“300000余元”。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井辉
代理审判员 魏祥英
人民陪审员 王天秀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汤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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