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玉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张玉麟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194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31年3月22日止)。2015年1月4日,本院作出 (2014)黔南刑执字第4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4月22日止)。
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桐州监狱以罪犯张玉麟在减刑考验期内,放松了对自己的改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罪犯张玉麟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贵州省桐州监狱呈报的撤销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下午,罪犯龙某与罪犯唐某因小事发生口角,并于收工时发生抓扯打架,被及时制止。后罪犯张玉麟等人不断煽动、激化罪犯唐某与龙某的矛盾,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于5月12日发生了多人参与的打架事件,行为极为恶劣,影响极坏,被贵州省桐州监狱予以禁闭处罚。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麟在服刑改造期间,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对其减刑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5年1月4日(2014)黔南刑执字第4824号对罪犯张玉麟减刑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韩建丰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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