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长伍盗窃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0
罪犯雷长伍,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7年5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凯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长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东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2010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8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3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26日止)。

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长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长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长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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