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富勇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30
罪犯龚富勇,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富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同承担连带赔偿3572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

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劳动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龚富勇在刑罚执行期间,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富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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