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言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9
罪犯陈福言,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钟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福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2009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25日止)。

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福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福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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