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江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9
罪犯陈林江,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9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赤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林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

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犯罪根源,能认清自己的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林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林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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