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4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盗窃被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1月7日减刑刑满释放。2013年3月1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阿拉坦巴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27日投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2015年1月15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拉坦巴根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阿拉坦巴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阿拉坦巴根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拉坦巴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龙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南刑执字第2353号
罪犯张付和,男,1963年9月17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1999年3月9日本院作出(1999)黔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付和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0年7月7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2006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29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35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4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
2015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付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付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付和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付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铨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南刑执字第2420号
罪犯侯泽强,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5年9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侯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3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6年1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2006年3月20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7年10月6日止);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4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3 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2月6日止)。
2015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侯泽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侯泽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铨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南刑执字第2421号
罪犯彭中友,男,1958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2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二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中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2年4月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2002年6月4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4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9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8日止)。
2015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中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中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彭中友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中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铨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南刑执字第2422号
罪犯何玉江,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0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5月6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贵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玉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82663.68。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刑事判决部分,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撤销民事判决部分,改判处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83203.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该犯于 2009年10月13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7日止)。
2015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玉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玉江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玉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铨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南刑执字第2423号
罪犯万静,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4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铜仁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30日因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万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该犯于2009年1月21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
2015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静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桐州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万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万静减刑十一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铨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南刑执字第2424号
罪犯张光林,男,1974年5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黎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该犯于2011年7月13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桐州监狱认定为病犯。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光林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光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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