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8
罪犯杨勇,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0年1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

2015年7月28日, 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杨勇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勇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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