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德兴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8
罪犯龙德兴,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德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2015年7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龙德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德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的考核周期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德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龙德兴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德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 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