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勇非法持有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7
罪犯邓勇,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5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82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2015年7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的考核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邓勇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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