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荣清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25
罪犯赵荣清,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2年5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荣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荣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荣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荣清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荣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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